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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甲、盛某乙等与盛某丙继承纠纷

日期:2019-12-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盛某甲、盛某乙等与盛某丙继承纠纷

【案 号】(2015)日民一终字第329号

【要 点】遗嘱的见证人虽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近亲属、朋友,但是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存在着相当的利害关系,可认为其具备遗嘱见证的资格。

【法院查明】

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与盛某己兄弟姐妹关系。1985年,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与盛某丙之父盛某丁购买的本村第六生产队的仓库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05-46-83),共计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1990年加盖偏房一间。2012年3月16日(农历2012年2月24日),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与盛某丙之父盛某丁去世;2014年1月22日(农历2013年12月22日),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与盛某丙之母张某云去世。现盛某丁在日照银行有存款24000元及利息未支取。

2013年12月19日,张某云立遗嘱一份,载明:“我今年87岁(此处有捺印),生二男二女,长子盛某丙、次子盛戊、长女盛某甲、次女盛某霞。这几年我的身体很不好,处处都需要人照顾,但是我的两个女儿从来不来照顾我,二儿盛戊也从未来看过我,只有我大儿盛某丙每天在我跟前照顾我,在此我决定:等我去世后,我的全部家产由长子盛某丙所有,另外,在日照银行所存的贰万肆仟元钱全归盛某丙所有,特此嘱托。盛某丙母亲张某云(此处有捺印)2013.12.19号前云村委调解委员会盛某戊盛某丁”。

【法院判决】

见证人盛某戊、盛某丁与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及盛某己同村亲属关系,比较容易知悉被继承人的家庭事务,与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及盛某丙的利害关系亦相当,两人所作的陈述应当较为客观真实。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家庭内部状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原审法院对盛某甲、盛某霞、盛某乙与盛某丙亲属盛某戊、盛某丁的调查,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合法有效。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聊民一终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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