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甲、朴乙等人与金某继承纠纷一案
【案号】(2013)吉中民再终字第42号
【案件概述】代书遗嘱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制作电子文本的,不能证明代书人宣读的遗嘱内容即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欠缺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朴甲、朴乙、朴丙、朴丁四人为被继承人朴戊的子女,金某为被继承人再婚妻子,朴戊去世后,朴甲等四人提交了一份被继承人的代书遗嘱,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金某某原审辩称:代书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该代书遗嘱不具备成立并生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且已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认定为无效,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
原判决认为:关于四名原告提交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代书遗嘱成立并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2.必须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3.代书人书写好的遗嘱必须经遗嘱人认可;4.代书遗嘱的时间、地点必须记明;5.必须记明代书人姓名;6.必须有见证人签名;7.必须有遗嘱人签名。如果代书遗嘱的要件不全,而又不能证实具备该要件真实性的,则该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四名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录像),证明了四名原告提交的书面遗嘱,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四名原告又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代书人宣读的遗嘱即为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表示而非他人意思制作而成的,故该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
原审判决后,朴某甲、朴某乙、朴某丙、朴某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2013)龙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朴某戊生前于2009年12月8日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按遗嘱继承进行财产分配,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错误。本案遗嘱有效,应按遗嘱继承进行判决。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是指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见证人、代书人和立遗嘱人签名,这是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定义。其他的一切学理解释,在没有上升为法律之前,均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原审仅仅从没有立遗嘱人讲述遗嘱内容就否定遗嘱效力,明显有悖案件客观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及朴某戊生前手书证据都已经证明,朴某戊不止一次讲述过对本案财产的处理,都能够证明本案遗嘱是朴某戊的真实意思表示。朴某戊立遗嘱当天精神状态良好,能说话,没有任何不良反应,并已经讲明财产的分配问题。整个录像已经显示,朴某戊在立遗嘱过程中,对遗产的分配讲得非常清楚,朴某戊也在录像中连连说对,并对遗嘱内容予以认可,不存在未口述遗嘱内容的问题。关于遗嘱内容陈述是其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存在录像的技术问题,但不能否定遗嘱效力。对于本案中的遗嘱,应该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单独找到些许瑕疵就否定遗嘱效力。代书人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代书人是李晓红,李晓红代书遗嘱后进行的宣读,宣读的遗嘱内容与现在的遗嘱内容完全一致,朴某戊对于李晓红代书后形成的遗嘱,没有任何意见,且完全同意李晓红根据朴某戊的谈话形成的遗嘱内容,进行了签字,相关的见证人也依法进行了签字,在整个代书过程中没有任何胁迫、欺诈行为,无论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审到医院进行了调查,取得了对见证人的调查笔录,应该说一切程序问题没有任何瑕疵,见证人讲明的代书过程是真实的。整个录像已经显示存在代书过程,并有代书人制作代书的过程,原审认定缺少代书过程的观点是错误的。
金某某针对朴某甲、朴某乙、朴某丙、朴某丁的上诉答辩称:原审认定遗嘱无效正确。本案代书遗嘱不但无效,而且还是原审原告为了非法侵占金某某合法继承权而伪造的遗嘱。事实如下:(一)代书人李晓红和四名原审原告存在利害关系。1.李晓红是实习律师,不能独立办案。其以原告朋友身份,专程去北京给朴某戊代书;2.到北京后,李晓红又代理朴某戊的离婚案件,代理费4000元却是由四名原审原告垫付的。事实上不是朴某戊要离婚,而是四名原审原告们出钱给朴某戊办离婚,想剥夺金某某的继承权;3.朴某戊去世第十天,李晓红又给四名原审原告代理本案。(二)四名原审原告事先将朴某戊家里的财产非法转移走,之后欺骗朴某戊说金某某在家里撬门别锁偷拿钱物,怂恿、蛊惑朴某戊离婚、立代书遗嘱并签字。(三)代书遗嘱的内容是李晓红事先伪造好的。1.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遗嘱录像时间上看,朴某戊根本没有时间口述遗嘱内容;李晓红也没有时间往电脑里整理、录入遗嘱的内容。2.遗嘱录像显示,李晓红拿着事先打印好的一份遗嘱内容直接读给朴某戊听,之后又到外面重新、再次打印四份遗嘱让朴某戊签字。3.从遗嘱内容的语言形式证明遗嘱是事先伪造的。这份遗嘱从头至尾没有一处是以朴某戊的语言分配财产,全部采用法言法语。这份遗嘱没有体现朴某戊自己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代书人的意思,而代书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四)2009年12月20日在开朴某戊追悼会的当日,原审原告异口同声说朴某戊没有遗嘱,一个星期后又拿出这份代书遗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关于代书遗嘱效力。本案代书遗嘱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不能证明代书人宣读的遗嘱内容即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欠缺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对此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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