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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姜某某、奚某某法定继承纠纷

日期:2019-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顾某某与姜某某、奚某某法定继承纠纷

【案号】(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57号

【案件概述】见证书上所载明的见证人与署名的见证人不符且见证书上的内容与代书遗嘱的实际内容相矛盾的,其遗嘱不具有效力。

【法院查明】姜某某、奚某某是被继承人姜明的父母,顾某某为其妻子,姜明于2013年6月5日去世。顾某某提交立一份姜明于2013年3月25日在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所订立的一份代书遗嘱,代书人为郑亮律师,见证人为郑亮律师与刘宏蕾律师,遗嘱上载有被继承人姜明的签字。该代书遗嘱并另附《见证书》一页,该见证书载明的见证人为郑亮、傅令两位律师并载明见证律师见证了姜明在遗嘱上签字和按拇指印,落款处的见证律师为郑亮律师及刘宏蕾律师。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代书遗嘱无效。顾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顾某某申请再审称,2013年3月23日上午,律师郑亮及刘宏蕾受姜明委托赴本市同济医院同济楼7楼为姜明进行遗嘱见证,根据姜明口述制作谈话笔录、代书遗嘱及见证书的整个过程是客观真实的,有经鉴定系姜明本人签名的谈话笔录、代书遗嘱及由录音笔留存的谈话录音可予佐证,遗嘱内容是姜明本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一、二审割裂证据链,以见证书上两处瑕疵否认遗嘱有效性,并以法定继承对姜明遗产进行分割,判决有误;本案一审时因录音笔电路板被腐蚀内容无法提取,该原因非见证律师刻意隐瞒或主观意愿所致,应属客观上发现不能,本案二审期间录音笔通过国内权威公司恢复原始录音,该证据是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二审对此未开庭质证亦未鉴定,即以录音系经技术处理所得非原始录音不予采信,有违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姜某某、奚某某称,有关代书遗嘱的效力,是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一、二审均依法认真进行了审核,由于见证书上所载明的见证人与署名的见证人不符且见证书称见证姜明在遗嘱上签字和按拇指印而遗嘱上没有捺印,本案一、二审未确认遗嘱效力,合法合理;顾某某所提供的谈话录音在本案一审前已形成不是新证据,本案二审期间对该证据他们也进行了质证,谈话录音有拼接感且与谈话笔录内容不一致,谈话笔录制作时间正是他们照顾姜明的时间,他们没看到遗嘱见证之事,谈话笔录由律师郑亮记录并同步谈话,不具真实性;有关售房款的协议约定明确,100万元并非对姜明的赠与,扣除医疗费后的余款理应各半分割。本案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本案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虽就涉案遗产继承,顾某某主张遗嘱继承,为此提供了由被继承人姜明签名的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及谈话录音等证据,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并由在场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涉案律师见证书专为证明代书遗嘱效力却在两名见证人和被继承人签名形式上出现与代书遗嘱不一致内容,因该两项事关见证过程的真实性亦有法律明确规定,故笔误的说辞难以确立其效力。代书遗嘱、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谈话录音本是证明代书遗嘱效力的整体,谈话录音在此并非单立的录音遗嘱,而作为证据整体核心的律师见证书失效,即便有过谈话及录音也难以反映与见证书所匹配的特定时空下被继承人姜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一、二审依法认证,按法定继承就涉案遗产进行处置,并无不当。驳回顾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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