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的,丧偶者能否带着死亡一方的遗产再婚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张某和孙某结婚。但不幸的是,结婚仅一个多月,张某因醉酒驾车,撞上公路隔离栏,导致汽车翻倒,张某当场死亡。安葬完张某,孙某和张某父母分割了张某的遗产。其中,孙某分得的遗产是汽车一辆和现金15万元为了让孙某早日走出阴影,经朋友介绍,孙某与一男子相识经过半年的了解,孙某决定与该男子再婚。但是,张某父母表示反对。张某父母认为,如果孙某结婚的话,应当将继承张某的遗产交出,否则,孙某不能再婚。孙某与张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双方争吵起来。孙某无奈,将张某父母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夫妻一方死亡的,丧偶者能否带着死亡一方的遗产再婚。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按照《继承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死亡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此后其继承的财产就已经成为他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这种处分权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夫家或者娘家的亲属无权以丧偶一方再婚为由索要已经分割完毕的财产。《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当丧偶一方受到干涉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寡妇带产改嫁经常受到各种干涉,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继承人孙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配偶,有权和张某父母一起继承张某的遗产。孙某是否再婚并不影响继承权。孙某分得张某的遗产后,拥有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对其继承的财产拥有处分权。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丧偶妇女具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张某父母对孙某再婚进行干涉是违法的。因此,孙某有权带着继承张某的遗产再婚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0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 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4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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