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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

日期:2018-03-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2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承权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

王某、袁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6人: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王某于1998年7月10日死亡。

北京市东城区某楼某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为王某、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1 1月,王某写下遗嘱,内容为:“王某(父)现住诉争房屋,我们单位动员各人买房,我们夫妻俩没钱交付,是由我大女儿王甲出钱买的,因此我们身故后将该房的产权居住权全由我大女儿王甲所有。"当事人双方均认可该份遗嘱。现原告王甲将袁某及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被告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答辩称,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诉讼时效为3年,原告现在主张的被继承人王某于1998年死亡,2011年8月原告才起诉要求继承,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继承人王某虽于1998 年7月10日死亡,但其遗产未进行继承分割,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知道其继承权受侵害后3年内没有主张权利,故关于被告所述原告起诉超3年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诉争房屋由袁某及王甲二人继承,二人各占50%的份额。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尽快使民事法律关系稳定下来。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因为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就没有必要去积极维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故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权利状态是一直持续的,如果没有人排斥、否定其继承权,其权利就是完整的,无须去积极维护。

本案中,被告混淆了继承权诉讼时效中的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涂时效的起算点,把最长诉讼时效开始的时点当作了一般诉讼时效丌始的时点,这是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所在。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继承法》第8条;《继承法意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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