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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与被申请人高明福、高丽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8-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与被申请人高明福、高丽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辽民申2598号

【案件评析】公证处在条件欠缺、资料不足的情况下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导致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本案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公示的《继承权公证须知》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致使公证书错误,且经高明福申请后仍不予纠正。

【法院判决】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在作出公证前,没有尽到审查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义务,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公证。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的行为损害了高明福、高丽娟的财产权利,原审判决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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