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芝玉、陈芝华、陈芝珍、陈芝芬与陈华俤、陈卫平、陈志健、陈天健、林爱玉、陈扬锋、陈佳平、陈佳玲继承纠纷再审案
【案 号】(2013)闽民申字第814号
【案件评析】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但不能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概述】陈芝玉、陈芝华、陈芝珍、陈芝芬申请再审称其19人放弃继承权,陈志健提供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陈芝玉、陈芝华、陈芝芬始终主张从未见过该《声明书》,也从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过放弃继承张某和陈某的遗产,该《声明书》是伪造的材料。由于该《声明书》没有完整的日期,故不能确定继承是否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尚未处理,陈芝玉、陈芝华、陈芝珍、陈芝芬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是《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陈芝玉、陈芝华、陈芝芬在所签《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未注明签署时间,但从该《声明书》的内容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作出放弃继承陈某遗产的书面意思表示的时间,显然是在陈某死亡之后、其遗产分割之前作出的,这符合有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规定。而且,陈芝玉、陈芝华、陈芝芬放弃对陈某遗产的继承,并未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陈某遗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二、放弃继承应依照法定程序,公证处有义务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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