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明知而未提出要求,后来又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案情介绍
秦某夫妇育有二子秦A、秦B。秦A和秦B均在外地工作,只有过节的时候才会回家待几天。2003年,秦某老婆去世后,秦某便一直独自生活。秦某的外甥女赵某与秦某关系不错,经常前来探望秦某,并帮忙做家务。2005年,秦某生病住院。秦A和秦B由于身在外地,不能回来,赵某便担负起照顾秦某的责任,为秦某端茶送饭,擦拭身体。等到秦某出院后,赵某对秦某的照顾更加用心,甚至还经常倒贴生活费给秦某。2009年,秦某因病去世。安葬完秦某,秦A和秦B将秦某的遗产(房屋二套和存款8万元)均分。赵某明知秦A和秦 B分割遗产的事实,但是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2010年,赵某感觉自己白白照顾了秦某这么多年,却一点东西没分到,觉得自己很吃亏,便向秦A和秦B提出要求,要求分得遗产,但秦A和秦B对此并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执,后赵某将秦A和秦B告上法庭,要求分得秦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明知而未提出要求,后来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其遗产酉勺给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依丧失程序予以保护。《继承法意见》第32 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依法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单独主张实体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赵某对秦某扶养较多,赵某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分得秦某适当的遗产。但是,在秦A和秦B分割遗产时,赵某对此事实是明知的且未提出异议。后来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不予受理所以,法院对于赵某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明知而未提出要求,后来又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
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杈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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