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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王某和吴某夫妻两人育有一子王甲和两女王乙和王丙。王甲从小不学无术,长大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甲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四处招摇撞骗。王某和吴某对王甲非常生气,经常怒斥其不争气王某和吴某与王甲关系紧张。王乙和王丙从小聪明懂事,工作后孝顺父母,和父母关系良好。2010年,王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某丧事刚处理完毕,王甲便要求分割王某遗产。吴某非常生气,怒斥王甲:“你爸爸刚刚去世,你就要求分割遗产,我不答应。等我死了吧,我死以后你们兄妹三人再继承遗产吧。"王乙和王丙也劝说王甲冷静,不要惹母亲生气,等母亲去世以后,再分割遗产。王甲不同意,便三番五次在家中大闹。后王甲诉诸法院,要求分割王某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承开始的时间问题,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仍然健在,继承是否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明文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唯一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法律关系就产生了。继承法律关系产生以后,主要发生以下三种法律效力:第一,继承人可以开始行使继承权,也就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拥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第二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比如,存有遗产的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第三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意见》第1条第 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对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下列情况确定:①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记载的为准;②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③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④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王某死亡时,继承便开始了。王甲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吴某、王乙、王丙无权阻碍王甲行使继承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

第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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