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法律常识大全
一、房产公证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上述继承公证办理完毕后,需要到房地局办理相应的更名手续。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