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债务人死亡后债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将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遗产存在及数额大小应该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我国举证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应当先举证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债权人是否应当继续举证证实债务人死亡后留有遗产,同时证实该遗产已被继承人继承?
笔者认为必须先对“谁主张谁举证”有个正确的认识。“主张”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事实主张和权益主张,本文仅讨论事实主张。而事实主张的待证事实一般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是指存在于外界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包括需要借助于一定工具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质事实。消极事实是与积极事实相对应的,一般指不存在的、未曾发生的事实,也可以说是虚无,即消极事实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而不是没有留下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一方主张积极事实,一方主张消极事实,如将举证责任交由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承担,显然是将主张消极事实方的举证责任无限放大了,因为证明“有”显然是比证明“无”更为容易的。就如同让债务纠纷案件中,不让债权人证明存在债务,而是让债务人证明其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债务存在。显然是荒谬、不合理的。可见,谁主张谁举证的更进一步理解应当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也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的,我国举证规则还规定了8类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如专利侵权诉讼、环境污染案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
就本文开头提出的这类案件而言,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主张必然是存在债务,存在遗产,该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存在债务及遗产显然都是积极事实,显然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遗产状况即已经由继承人继承了,也是积极事实,理应由债权人举证,但由于上述事实是继承人个人的行为,仅在各继承人之间是互相知悉的,而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是无法知悉的,即遗产状况的证据应是掌握在继承人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只要债权人主张遗产已经由被继承人继承了,继承人就有义务举证说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和自己是否继承的情况,否则便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可见,该类案件,债权人仅需举证证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遗产,而债务人的继承人则必须举证说明遗产的现有状况及其是否继承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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