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的继承难题
赵春燕
近日,网络和微信上一直都在流传有关“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的信息,这使得社会上大多数年轻人既疑惑又惶恐。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生人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父母逐渐老去,究竟如何避免此类尴尬,如何顺利继承遗产?本社记者特别采访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法官,解读大家困惑的问题。
确定继承人范围进入民事诉讼
真实的案例中,刘先生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先后去世后,他想要继承父母的股票和存款,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由于刘先生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只好将妻子列为被告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然而,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起诉不能作为继承案件立案。北京市西城区民六庭法官张爽告诉本社记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先生的妻子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所以没能立案。
张爽告诉记者,在继承中,遗嘱继承要先于法定继承,为了杜绝以后的纠纷,对于被继承人来说,要摒弃“立遗嘱不吉利”的思想。在自己在世期间可以进行遗嘱公证,明确将遗产全部归由独生子女所有,这种情况是最简捷而有效的方式。
但现实中很多人没有遗嘱可言,这种情况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张爽说,只要同等顺序的继承人有两个以上,那么就可以将另一位继承人列为被告进入民事诉讼中。
锁定诉讼主体曲线救国
然而现实生活里会出现各种继承出现障碍的情况,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旦出现事故双亡,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故去的情况,就会出现类似上述刘先生的案例。
独生子女在办理继承房屋、钱款或者股票的时候,相关单位都需要出示继承证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沙月(化名)告诉记者,在继承过户的时候,房管局只承认公证处的证明及法院的判决,这样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及后续纠纷。
张爽也告诉记者,继承中最复杂的情况就是刘先生的案例,在办理继承的时候,可以将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的机关列为被告。
事实中出现的案例是有人将房管局或者住建委列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已经证明了自己是房屋的继承人而且是唯一的继承人,而行政机关没有给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最终这位当事人也胜诉了。
张爽说,由于房产部门、银行及股票机构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办理继承的事务时,需要提供各种证明,而这些证明许多情况是当事人自己无法提供的。进入诉讼后,法院会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将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亲属关系或者被继承人的财产等相关证明取证确实,从而进行审理判决。
调解后司法确认
张爽告诉记者一件真实的案例。1979年出生的刘慧(化名)是独生子女,自其父亲刘军去世后,她与母亲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姓名一直是父亲刘军的,母亲与刘慧办理房屋过户时,房产局要求公证处的证明,而公证处却需要刘慧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的档案、刘慧的祖父母死亡证明。
刘慧傻眼了:“我祖父母是农民,很早就亡故了,我从来没见过,哪里去找证明呢?”而父亲刚亡故,就将自己的母亲诉至法庭,刘慧心理上接受不了。“不孝顺啊!”她含泪告诉记者。
最后刘慧找到了司法援助中心,将自己的实际情况说明后,司法援助中心建议以纠纷调解的形式出具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中母亲放弃了继承权,将房屋所有的份额都由刘慧继承。
这份调解协议书又在法院经过了司法确认,最终以裁定的形式确认了房屋全部归刘慧所有,并顺利地在房产证中变更了姓名。
张爽说,由于法律赋予法院的调查职权,使得法院在继承案件中对于继承人的身份调查比继承人自己提供证明要详尽而且便利。特别是有再婚和继子女关系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很难提供相关证明的,法院都要进行全面调查。
她同时认为,目前我国继承方面只有诉讼和公证的方式,整个继承的体制不太健全,很多部门之间也没有针对继承的衔接。张爽建议应该有其他的机制或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