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继承人争领案件赔偿款问题应该重视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陈捷锋 杨长福
在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类型的案件审理终结后,赔偿款或执行款一般会转入原审法院执行账户,由法院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为之办理领取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并对于执行赔偿款的内部分配有分歧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争领或者阻挠他人领取赔偿款的现象。一旦相关审判执行人员工作不细致,没有认真审核,将赔偿款让部分继承人领取,其他继承人可能会因此指责法院,甚至要求法院赔付赔偿款。
针对以上问题,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严格赔偿款委托申领的审核程序。办理赔偿款领取手续时,继承人均应到场,在审判执行人员的监督下,写下委托书,由委托人去申领,委托书必须附卷保存。禁止由原诉讼代理人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没有代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已经结束,代理赔偿款项的行为应无效。
二是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分割赔偿款项。由于赔偿金额中一般包括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多个继承人对份额分配不一致时,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法院没有义务直接予以分割。部分审判执行人员尽量不要对赔偿款做主直接予以分割,有可能会侵犯部分继承人的继承利益,而且一方反悔,会将矛盾推到法院,认为法院应该负责。
三是承办法官提前做到风险评估,充分行使释明权。一般情况下,案件主审人或者执行人通过对案情了解,对赔偿款的申领情况应该提前做出预判,在多个继承人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赔偿款项的申领要暂时停止,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多个继承人尽快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继承份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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