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律文库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法律文库栏目汇集了各类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法规: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工伤事故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医疗事故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还包括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各类损害赔偿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5-01-14 点击:11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5-01-14 点击:24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1-14 点击:10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5-01-14 点击:22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254条至303条)
    日期:2015-01-14 点击:101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254条至303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 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法律、立法、司法解释条文
    日期:2015-01-14 点击:141次

    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法律、立法、司法解释条文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节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日期:2015-01-14 点击:10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节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一)
    日期:2014-12-25 点击:291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一)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二)
    日期:2014-12-25 点击:432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二)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的,出售人到区县房地局办理交易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3、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4、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5、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6、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7、加盖公章的《登记表》。

  •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三)
    日期:2014-12-25 点击:291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三)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一般是指原产权单位与职工就服务期的相关约定。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须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且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应当在住房档案中登记。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房改政策中关于“已购公房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已经取消,职工上市出售时,不受与原产权单位有关此项约定的限制。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