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指引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因伤持续治疗费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是否治疗终结属客观性评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与 2020 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明晰了其适用情形。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这一观点必将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违规横跨高架桥栏坠亡 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曾经一度“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做法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思维,但这种做法往往让规则模糊,导向混乱。在一起违规横跨高架桥坠亡而向桥梁管理者索赔的案件中,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旗帜鲜明地对这种惯性思维说了“不”,最终认定桥梁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发挥了司法明确导向、明辨是非、明法析理的功能,让秩序规矩成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立场得以充分体现。这对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前提是与发包人形成施工合法法律关系,这种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通过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又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形成的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家居公司、某工程队虽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未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是由刘某云完成案涉钢结构拆除施工任务,有独立的工程施工意思表示,某家居公司亦对刘某云的施工行为未提出异议,并直接向刘某云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可以认定其对刘某云承接案涉钢结构拆除工程予以认可,并以其实际行动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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