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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日期:2022-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香系孙某龙与李某兰之女,李某兰于1981年去世。孙某龙丧偶后于1988年3月5日与被告倪某玲结婚,婚后被告到孙某龙居住的三间瓦房处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未与双方共同生活。

在2011年6月间,孙某龙与倪某玲在其所在的社区危房改造资金的资助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仍由孙某龙与被告倪某玲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1月孙某龙去世后,该房屋即案涉房屋由被告倪某玲生活居住至今。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倪某玲在2018年2月领取了案涉房屋补偿款15415元。

原告孙某香诉求

1、将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产权析产,判令原告享有该房屋2/3产权份额,被告享有1/3产权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获得的补偿款原告享有2/3份额,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10408.67 元;

被告倪某玲辩称

我与孙某龙结婚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翻建,社区也资助了4000元;我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得补偿款我治病已经使用,无钱分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

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因案涉房屋原系瓦房两间,属孙某龙与李某兰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兰去世后,李某兰所涉财产孙某龙与原告享有继承权;孙某龙与被告结婚后,案涉房屋在危房改造中由孙某龙与被告进行了翻建,即原财产出现重大变化,被告亦基于房屋翻建行为成为了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在孙某龙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对孙某龙所涉财产享有继承权;结合案涉房屋的演变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额。

因案涉补偿款原告虽有权分享,但因被告已年近77岁,患有多种疾病需治疗,案涉补偿款系被告三年前领取并已使用,现已无钱用于分享,因此,结合被告现社会状况,不宜让被告再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原告孙某香与被告倪某玲各享有1/2 的份额。

律师有话说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确定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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