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协议与遗嘱冲突时应如何认定案例解析
【案情】
2017年9月李某与子女李一、李二和李三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2019年6月李某又写了一份遗嘱,明确了李三无权继承遗产,同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在遗产分割上李三要求按分割协议来处理遗产,李一和李二要求按遗嘱来执行财产分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遗产分割协议进行遗产分配,因为遗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合同,是多方合意的结果,不能因遗嘱人一人之力即否定其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的效力高于遗产分割协议,故该案应按遗嘱来执行遗产的分配。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遗产分割协议的签订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七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实践中,常遇到有些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中有时会出现智力残疾、神志不清楚、年龄未成年等多种特殊情况,但这些人却不能成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协议签订主体,因此在审查法定代理人资格和是否遗漏有遗产继承资格人员上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去核实,一旦出现错误将损害合法继承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遗产分割协议未公证的前提下,其效力低于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即协议,但是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除了内容需明确、具体、详细等外,还必须涉及违约责任等,而遗产分割协议并不涉及违约责任,故本案遗产分割协议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且本案的遗产分割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遗产分割协议应属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故钱某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而无需他人同意。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遗产分割协议未经公证,且财产权属未变更,被继承人改变初衷立遗嘱重新安排遗产的,以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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