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作出的一方无权继承另一方遗产的约定是否有效案例解析
【案情】
2014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领取结婚证。王某与刘某均系再婚,婚前均各自有子女。婚前王某购买了一栋房屋,王某害怕刘某及其子女在自己过世后享有对该住房的继承权利,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产权属于王某所有,刘某及其子女在王某死后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分歧】
对于双方作出的刘某无权继承王某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理由是该份是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也是自愿签订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继承权的放弃在财产协议中进行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继承权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事先的放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刘某为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自然包括王某购买的该栋房屋。在王某死后,刘某为该栋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继承篇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而在本案中刘某表示放弃对该栋房屋的任何权利包括继承权是对继承权放弃的预先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事先的放弃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如果王某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另立遗嘱将该房产指定留给自己的子女。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