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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将房产全留给母亲,死者幼女能保留份额吗

日期:2021-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将房产全留给母亲,死者幼女能保留份额吗

本案中,遗嘱人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官在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判决未成年继承人继承收益率较高的商铺资产份额,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消费与支出。

一、案情简介

华某甲与池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华某乙(尚未成年),两人婚后购置了商铺、车库,华某甲的名下还有两套安置房。后来华某甲因病去世,池某某也带着女儿搬去了外地生活。华某甲在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书表明,登记在华某甲名下的两套安置房均归他的母亲朱某所有。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套安置房归其所有并依法继承商铺及车库的六分之一份额。而池某某则认为女儿也是继承人之一,应该在安置房内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均由朱某继承所有,商铺及车库由华某乙占有三分之一份额,由池某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判决后池某某、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为华某乙在安置房中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享有居住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华某甲在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有效要件的要求。但内容上,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华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违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法律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而属无效。

在遗产的具体分配上,现有法律并未对必要的遗产份额进行具体规定,考虑到案涉自书遗嘱形式上有效且法律规定适用特留份的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本案中为华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是在尊重遗嘱人华某甲意思自治的同时保证华某乙的基本生活消费与支出。

现朱某作为华某甲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应享有商铺和车库六分之一的份额,根据池某某自述的商铺、车库价值及商铺租金收益等情况,参照江苏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华某乙至独立生活止所需花费,并考虑华某乙的身体状况可能产生的医疗费支出,法院认为朱某在商铺、车库中所占的六分之一份额已能够维持华某乙的基本生活消费及医疗支出,综合考虑安置房、商铺、车库的占有、使用及方便管理、处分等情况,为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尽量避免损害遗产的效用,法院将朱某在商铺、车库中所应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分配给华某乙继承,将两套安置房中应当为华某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分配给朱某继承,据此判决两套安置房归朱某所有,商铺及车库华某乙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池某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特留份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

本案中商铺具有较高收益率,将原本朱某在该商铺及车库中的六分之一份额归并给华某乙,就是为了保障和维持华某乙的基本生活消费及医疗支出,将安置房中华某乙可继承的华某甲的遗产份额归并给朱某,充分体现了对华某乙保留必要生活来源份额的优先性,并非剥夺华某乙对安置房的继承权。又因华某乙长期跟随池某某在外市生活,并不居住在安置房中,要求在安置房内保留居住权,理由不充分,故法院对于池某某、华某乙要求保留安置房份额及居住权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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