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二)
案例:
老人刘某的女儿小佳与汪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小佳于2018年4月亡故,2018年3月小佳立遗嘱一份,内容是涉案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是个人财产,是父亲刘某出资购买,自己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份额全部归父亲刘某继承,该财产的继承权归刘某个人所有。
经查,涉案房屋由小佳于2014年购买,其中贷款200万元,此后小佳与汪某共同偿还贷款直至小佳去世,后刘某负责偿还贷款。2013年汪某向小佳汇款50万元,2013年和2014年刘某分别向小佳转账80万元,2017年小佳与汪某签订家庭收入支出对账单,其中记载汪某向小佳支付50万元结婚礼金,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80万元。现汪某主张该50万元为购房款,刘某主张其为礼金,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刘某所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佳遗嘱处分属于汪某的财产部分无效,但是考虑到刘某对涉案房屋贡献较大,小佳去世后贷款亦由刘某偿还,确定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但是给付汪某相应折价款。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提示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子女在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时,通常会在遗嘱中为老人留有一定份额的遗产,但子女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赠与老人时,应视为无权处分。
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子女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份额在遗嘱中予以处分时,该子女的配偶通常会提出异议,老人亦仅能继承专属于其子女的遗产份额。需要指出的是,因子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子女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不属于其遗留的财产范围。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情侣,当遗嘱有效且父母无法证明其对房屋实际出资时,老人无法继承房屋,但老人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可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