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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后,未变更登记能再诉请分割吗

日期:2020-05-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后,未变更登记能再诉请分割吗

【引言】

被继承人王五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A、王B、王C。王五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E。2018年初,王A以遗嘱继承为由将王B、王C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A、王B、王C对被继承人王五所有的房屋E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三继承人因家庭矛盾未将房屋E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协商无果后,王A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王B、王C起诉至法院。继承取得的不动产未经变更登记,能否进行处分?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因继承取得共有不动产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案情】

被继承人王五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E,并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A、王B、王C。2018年初,王A以遗嘱继承为由将王B、王C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王A、王B、王C对被继承人王五所有的房屋E分别拥有50%、30%、20%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因家庭矛盾三继承人未能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E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A以分割共有物为由又将王B、王C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只是确定了各自对房屋E的所有权份额,但在判决生效后,三位继承人未能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E仍然登记在被继承人王五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请求法院分割房屋。故应裁定驳回王A的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三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五名下房屋E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得到确定,该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无须进行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当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王A要求对房屋E进行分割,实际是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其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性质上为处分行为,依据“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的上述规定,三位继承人均不得分割按份共有的房屋E。

其次,三位继承人继承房屋E后,如依法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而在房屋E登记为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后,如经共有物分割纠纷后,又将房屋E在三位继承人之间相互转移或对外转移,则仍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本案中,王A在对共有房屋E的所有权份额确定后,未经依法进行登记径行要求对共有房屋E进行分割,不论采用协议分割、竞价分割或折价分割,如法院判决将共有房屋E直接由被继承人王五转移登记到其他继承人名下或转移登记给其他人,都会发生偷逃国家税费的情况。

因此,本文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告知其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王A坚持要求分割共有物,则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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