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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日期:2019-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关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刘某和张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06年结婚,结婚时张某未婚,有一同胞弟弟,刘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王小强,随刘某前夫一起生活。

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未有子女。二人父母也先于二人去世。

2008年3月,二人驾车去外地旅游,在返程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夫妻二人在事故双双去世,无法查明二人死亡时间的先后。

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南开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二人对房产未留有遗嘱。张某弟弟与王小强在继承遗产问题上发生矛盾,王小强认为自己是该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理应继承全部房产。

张某弟弟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对该套房产有没有继承权?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继承时予以分割。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只是效力外观瑕疵,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问题,故夫妻双方的继承人要求分割是没有问题的。

其二、继承顺序的问题。夫妻双方在世时未立有遗嘱,那此时双方死亡应遵从法定继承的顺序。

其三、张某弟弟继承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死亡顺序,那继承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本案复杂在于双方同时死亡且不能判断死亡的先后顺序,就要看双方是否存在继承人,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有继承人,存在两个继承人,王小强是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弟弟是张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那此种情况下,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还有继承权吗?刘某和张某的死亡时间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就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在他们之间互相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各自的份额。

综上分析,张某弟弟可以获得该套房产一半儿的份额,如果与王小强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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