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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得到通知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向遗产保管人要回自己应继承的遗产

日期:2018-05-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法得到通知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向遗产保管人要回自己应继承的遗产

案情介绍

周某和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周A和一女周B。周A大学毕业以后前往法国留学,后在法国定居。2006年,周某因冠心病住院治疗,在医院周某立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由王某、周A和周B均分。”周某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并且标明了年、月、日。2007 年,周某因病去世。王某和周B因继承周某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周A在国外,多方通知,无法联系到周A。后法院判决周A 继承周某遗产人民币10万元,并确定遗产保管人为周BO 2008年,周A回到国内,得知周某去世的事实。周A向周B索要其应继承的周某的遗产人民币10万元,周B却说10万元人民币已经花完。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后周A将周B告上法庭,要求周B交付其应继承的周某的10万元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无法得到通知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向遗产保管人要回自己应继承的遗产。

遗产保管人,是指对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保管人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保管人;第二,由全体继承人推举遗产保管人;第三,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保管人;第四,由被继承人指定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四项:第一,对死者的遗产进行清理,并编制资产清册;第二,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第三,妥善保管遗产;第四,及时移交遗产。遗产保管人如因保管不善或者非法初衷而使遗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和周B继承周某遗产案件纠纷时,无法通知继承人周A,在分割周某遗产时,要保留周A应继承的遗产,并且确定周B为该遗产的保管人。周B作为该遗产的保管人,应当履行保管人的义务。当周A 索要该遗产时,应当及时移交遗产。周B却将10万元遗产擅自花完,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周A的遗产损失10万元。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周A 的诉讼请求。

综上,无法得到通知的继承人有权向遗产保管人要回自己应继承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法意见》

第4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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