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案例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成立收养关系

日期:2017-1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成立收养关系
一一钟甲、胡某某诉钟乙、王某某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钟甲、胡某某被告:钟乙、王某某
基本案情
1989年,钟某某之长女钟甲出生后不久,被其大伯钟某杰抱养,钟某杰为钟甲落户在其户上。原告胡某某系钟某杰之母。2013年12月1日,钟某杰病故,在外工作的原告钟甲得知后返家为钟某杰打理后事。2013年12月12日晚,被告钟乙(钟某杰之弟)获信回家,重复安排人手打理钟某杰后事,并将钟某杰房屋进户门上锁,王某某(钟乙之妻)将底楼门面出租给范某某使用,收取租金。安埋钟某杰后,原告钟甲与被告钟乙为钟某杰后事费用结算和墓碑刻名发生矛盾,不能协商解决。钟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其养父钟某杰遗产享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件焦点
钟甲与钟某杰是否成立收养关系,钟甲对钟某杰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原告钟甲的大伯钟某杰因单身无子女,原告钟甲从小被其大伯钟某杰抱养,并落户在钟某杰的户口簿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原告方举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举示的证据证明力,故,采信原告方证据。据此确认原告钟甲与钟某杰存在收养关系,原告钟甲是钟某杰的养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被告无据证明原告遗弃或者虐待了被继承人钟某杰。原告钟甲毕业后在外地上班,节假日才有机会和时间与其养父钟某杰相聚生活,符合伦理道德常识。综上,原告钟甲与钟某杰不仅有父女之名,也有父女之实。《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钟甲养父钟某杰于2013年12月1日病故,病故前,钟某杰与贾某某签订了拆房还房的合作建房协议,2012年下半年,贾某某还给钟某杰门面一间、住房一套。《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钟某杰遗产应山排位第一顺序的养女钟甲和母亲胡某某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告胡某某至今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因钟某杰遗产中的门面与被告门面毗连,且面积相同,指示不明,处于混合状态,被告钟乙现已实际掌管着钟某杰全部遗产,故,被告有妥善保管遗产义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告钟乙辩称其与钟某杰有生养死葬口头协议,然被告至今未举示其与钟某杰间存在生养死葬协议等证据,故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继承人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基于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而本案被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钟某杰之间不存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处分门面的行为,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其被告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钟某杰于2013年12月1日病故时的遗产由原告钟甲和胡某某共同继承,被告钟乙不得继承。
2、驳回原告钟甲、胡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
钟某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钟甲,二人是否构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钟甲虽系钟某杰之弟钟某某之女,其仍能被收养,钟某杰膝下无子女,抱养钟甲也并无不可。《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钟某杰于1989年抱养钟甲,并于1990年为其落户,已构成事实收养。关于本案的继承问题,既然钟某杰与钟甲的收养关系成立,钟甲自然成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钟甲的生父钟某某健在,日后钟甲会不会再在钟某某这里继承一份遗产,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这里的适当分得又需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或者依靠生父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如此也充分考虑到道德层面的问题。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