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贈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贈的表示,应该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熊某(男)生于1940年,没有结过婚,自从2000年以来,熊某由其侄女熊小燕照料。2013年8月,熊某患病卧床不起,于是熊某在8月12日当众写下字据,主要内容为:“我没有儿女,近十多年的生活,都由侄女熊小燕照料,我去世之后,我所有的财产都归熊小燕所有,任何人不得争抢。”该字据当场由熊小燕保存。同年9月14日,熊某病故。同年1 1月2日,熊某的弟弟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熊某的遗产,因为熊小燕自知道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任何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请问,熊某弟弟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析
熊某弟弟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熊小燕应当自知道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熊小燕在8月12日当天就已经明确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但是她在此后的两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表小,因此视为放弃受遗赠,熊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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