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休所分安置房 家属能否继续使用?
问:我父亲早年在成都军区某部服役,1988年离休后回到老家居住,当地政府为其安置住房一套,产权是国有。2006年后我将父亲接来我家生活,于去年过世,而那套安置房屋便被邻居占用至今。请问我还能要回那套安置房吗?
答:房屋系你父亲离休前所获安置的公房,该公房使用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性质,受到法律保护。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该公房的使用人在死亡后,使用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不得剥夺。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关协议约束的情况下,你父亲生前所分配的安置房可以由子女继承使用权,建议先到当地房管行政部门协商办理。
作者:陈铜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