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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2-03 点击:17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日期:2015-02-03 点击:172次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实践中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做出了不少创新性的规定,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面择其要者作出简要解读。

  •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3 点击:165次

    解读《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个案中,应当针对特殊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资料、证书。依《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对财产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时,凡登记名义人承认其并非真正权利人、登记房地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登记名义人签名的书面声明;凡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应当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该财产的有效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3 点击:176次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解读《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5-02-03 点击:190次

    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解读《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依据自愿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申请房屋登记,任何部门不能强迫进行登记,这与以前的强制登记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即使未办理房屋登记,这房子仍是合法的。但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保证财产安全,避免纠纷,便利生活。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房屋登记,才能体现房屋的价值。所以,最好还是办理房屋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
    日期:2015-02-03 点击:141次

    房屋登记办法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
    日期:2015-02-02 点击:214次

    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质量,统一估价报告评审内容、要求和方法,保证估价报告评审客观公平,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估价指导意见,结合估价报告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2 点击:213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02-02 点击:192次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47次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期间,试点区县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搭建的全市统一的服务平台,利用本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存量房交易服务窗口,为本区县内存量房交易各方提供房源信息发布、租售信息核验、交易信息查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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