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房屋产权登记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
房屋登记从强制变成自愿
记者: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与以前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区别?
房产处负责人:首先是登记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形态转变为自愿登记,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不得强制要求登记。
其次是确立和细化登记簿制度,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
记者:自建的老居民房,建房的手续是齐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这房子合法吗?必须要办房屋登记吗?
房产处负责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依据自愿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申请房屋登记,任何部门不能强迫进行登记,这与以前的强制登记有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即使未办理房屋登记,这房子仍是合法的。但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保证财产安全,避免纠纷,便利生活。更为重要的是,进行房屋登记,才能体现房屋的价值。所以,最好还是办理房屋登记。
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
记者:房屋登记簿的作用是什么?和房产证相比有什么区别?
房产处负责人: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登记错了可以申请更正
记者:房屋登记簿出错了怎么办?
房产处负责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比如,“共有产权”的房屋被登记为“独立产权”了,在相关权利人认可下,并凭相关资料就可申请更正登记;但如果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处置将受到限制,但是最终更正与否须由法院做出判决,而且如果异议登记人在登记后十五日内没有提起诉讼,那就等于放弃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以实名制为准
记者: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二是二手房交易时,登记机构受理后登记前,受买人就支付了房价款,而实际产权并未真正过户。这些习惯做法,常在交易中产生纠纷,那么《房屋登记办法》将怎样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处负责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并实行夫妻共有房产实名登记制度。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在今年7月1日之前,原房屋产权交易或抵押等,均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在7月1日之后,登记以实名制为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其单方就可以行使处置权。比如,今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同时,将拟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在受理后的登记前这段期间内,将购房款交由机构监管。根据约定,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构将购房资金划到出卖人的账户;不予登记的,则将资金划入买受人账户。
预告登记可防止一房多卖
记者:对于“一房多卖”现象,《房屋登记办法》有哪些规定?
房产处负责人:预告登记可防止一房多卖。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抵押等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后面的买卖不能算数。
比如,甲看中了某楼盘的某套房,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在合同中约定对这套房进行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二手房的转让也可借鉴。比如李四买张三的二手房,如果李四担心张三反悔,在与张三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到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就可防止张三一房多卖。
集体土地上建房也可登记
记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登记吗?
房产处负责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房屋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就可以进行房屋登记。因此,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也可以办理登记。登记的对象是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可以登记并不意味着农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因为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方面,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登记公共设施可明确所有权
记者:如何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就小区的公共设施的所有权扯皮问题?
房产处负责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还将登记延伸到小区,主要针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用房等进行登记。对建筑物区公共所有权进行登记,可极大减少开发商和业主对此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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