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汝是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赵汝是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汝是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汝是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是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是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是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与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案的批复孙兆骧长期对房屋行使所有权,孙兆麟、孙张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以确认该房产权归孙兆骧所有,由其5个子女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依法继承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观海一路10号的四间自住房,属李淑安、王景斋所共有。李淑安病故后,对自留的四间房屋,可按先析产后继承原则进行处理。在具体分割时,要考虑子女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以及房屋的结构,长期使用状况等因素,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巧娣赠与不能成立应否按法定继承处理问题的函(节录)方巧娣既然生前对争执房屋未作过处分,其死亡时该项房产应作为遗产由其丈夫徐景泰继承。方兴桂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其胞姊遗产的权利。徐景泰在香港所作的遗嘱不违反我国法律,应认定有效。徐应祥依据该遗嘱取得所争执的房屋所有权,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荷敏等人与宁桂兰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继承分割房产执照”等,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我们意见,本案诉争的24间房屋,作为韩子良、宁桂兰、迟秀兰的共有财产分割后,可将属于韩子良的份额,由其妻、妾及13名子女依法继承。在分割韩子良的遗产时,可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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