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订立或变更共同遗嘱不应予以公证的复函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理,且遗嘱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因此,公证处不应办理监护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共同遗嘱公证,也不应办理其变更共同遗嘱公证。已经办理的应予撤销。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你院(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与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与,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袁行濂及袁行广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行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 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 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对《意见》第1条的理解。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根据调查事实,能够推定失踪人意外事故中死亡的,可以此事故发生之日推定为其死亡日期;无法确定失踪人死亡日期的,以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推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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