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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专栏简介

继承法规

  •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
    日期:2018-06-19 点击:116次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7-12-27 点击:418次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关于如何办理旧家庭一夫多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公证证明事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同意你们的第一种意见,即丈夫与妻子享有同等份额,但需要根据夫妻(妾)结婚时间和共有财产取得的时间,做具体分析和处理。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事的复函
    日期:2017-12-27 点击:140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事的复函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还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遗嘱在生效时,如遗嘱受益人能够按遗嘱中所附的条件,与其配偶达成协议,即可按遗嘱继承遗产,如达不成协议,就不能按遗囑继承遗产。故公证处可为此附条件的遗嘱办理公证。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进口遗物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事的通知
    日期:2017-12-27 点击:210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进口遗物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事的通知现将海关总署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84)署行字第28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附件《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转发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照此规定为继承人进口遗物办理有关继承权公证书。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日期:2017-12-27 点击:193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7-12-27 点击:233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等问题的批复可由当事人或有关市、县公证机关协商,明确主办单位,然后分别调查、提供证明,由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出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我使馆认证;合法继承人在域外者也应列人证明书,不列人委托书;如本人愿意同国内亲属一起办理,可由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委托证明书,由我主办公证机关统一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上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日期:2017-12-27 点击:13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上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经我们研究认为:对土改已确权的房屋,一般应以确定的产权为准,由参加土改的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其中被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属于遗产。本案讼争的房屋系祖遗房产,土改时没有变动;马海庆土改后不久被收养,以后对该房屋长期进行了使用和管理。根据此案具体情况,可按马家参加土改的人口加上养子共六人先行析产,然后确定马希良夫妇的遗产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日期:2017-12-27 点击:6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化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日期:2017-12-27 点击:20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日期:2017-12-27 点击:14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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