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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专栏简介

继承法规

  • 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日期:2015-01-21 点击:226次

    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你院(84)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怀英有权继承丈夫顾鸿滨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 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日期:2015-01-21 点击:307次

    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 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日期:2015-01-21 点击:169次

    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冯群英与养祖母、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应继承遗产的大部分。小部分由周玉梅继承。周已死,由其子女继承。周的子女如为周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以上意见,供你院处理该案时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日期:2015-01-21 点击:165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内邱县晋秀月土改前与李仁义结婚,婚后与婆母共同生活。李仁义之弟李五常在“七·七”事变前外出,至今无音信。1952年晋秀月之婆母去世,1957年李仁义去世,均由晋秀月扶养埋葬。全家共有房18间,1958年晋秀月改嫁,为带产与李仁义之姐李小香发生纠纷至今。于1980年2月,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除晋秀月,李小香应得财产外,给李五常留下5间房子,由李小香代管。晋秀月不服,认为李五常已外出40多年无音信,不应再给其留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日期:2015-01-21 点击:15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关于林振钿所遗房产的继承权问题,林依娇是林振钿的女儿,并对林振钿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有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陈铿官在1939年被林振钿收为养子,虽于1939年因生活困难离开,但双方并未终止收养关系。同时,林振钿生前,陈铿官尚未成年,没有赡养养父的实际能力。而且1949年陈铿官结婚时,林依娇把所争房屋的房契给了他,事实上承认了她父亲和陈铿官的收养关系。所以陈铿官可以继承养父遗产。

  •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
    日期:2015-01-21 点击:3232次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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