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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日期:2017-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1984年3月23日[ 84 ]公字第54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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