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1984年3月23日[ 84 ]公字第54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