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与遗嘱继承并行的继承方式,而且在我国还可以说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对遗嘱继承的补充的特点。
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法定继承适用在后,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的特点。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范为强行性规范,不得排除其适用,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即使在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时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5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并存。如果被继承人仅指定一名遗嘱继承人并将继承限制于遗产的一部分时,其余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指定数名遗嘱继承人,但将继承限制于遗产的一部分时,亦同。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法定继承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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