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实质上涉及继承权丧失的方式。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四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再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是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当事人主张某一继承人对于某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经民事审判程序审理,最后做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丧失的裁决。提起请求确认某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可以是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有关单位。必须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确认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必经程序。继承人基于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发生,依法当然地丧失继承权,而不需经诉讼程序宣告。不论该继承人本人是否仍主张其继承权,均不影响其继承权的依法当然丧失。只是,如果其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始产生继承权丧失之确认问题,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继承权丧失的对人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对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所以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为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能力的丧失。丧失继承能力的继承人绝对不会再成为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是继承能力的丧失,仅仅是相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而不是对于任何人的遗产都没有资格继承。所以,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丧失继承权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而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此可见,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在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但若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的,或者其在取得财产上有恶意,则其他继承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时,第三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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