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是否可以代位继承的问题
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而代位继承,还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代位继承,对此,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各国也有不同的立法。《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7条前句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这一规定采代表权理论。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江某收养了曾某。曾某长大后遗弃江某,构成遗弃罪,被判入狱两年。后来,曾某的儿子提出要代位继承,并与他人发生继承纠纷。按照该司法解释,曾某的儿子并不能代位继承。不过,为了弥补代表权说的不足,本条后句规定:“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里就在此时引入了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
不过,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就代位继承采代表权说,难谓妥当,理由在于:其一,这一做法违反比例原则。例如,被继承人的儿子虐待被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其儿子已经丧失继承权,这个惩罚已经足够,不必再惩罚到其孙子。其二,这一做法违反了按支继承的原则。例如,被继承人的儿子虐待被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女儿,则在其孙子无法代位的情况下,其女儿会取得全部财产,这与按支继承的原则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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