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中“子女”和“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认定
《民法典》第1128条在规定代位继承时,仅使用了“子女”、“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概念,在实践中需要具体认定。为了实现裁判的统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不过,本条没有就人工生育的子女作出规定,略显遗憾。在解释上,通过人工辅助生殖生育的子女,只要在法律上认可其子女身份的,就属于《民法典》第1128条中所认定的“子女”或“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例如,被继承人的儿子限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是,其儿子曾经书面同意以第三人捐精的方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的规定,这个人工生育的孩子也是其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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