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
案 号:(2019)辽06民终237号
案件基本情况
案外人张1与李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张2、张3、张4、张5、张6。
2018年1月9日,张1因病去世。因张1生前系凤城老窖酒厂离休人员,其单位向亲属发放抚恤金180272元。
2017年12月5日,张2因病去世,张2生前育有双生子:长子张赫、次子赫丹。其中张赫一直随张1夫妻生活。
法院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张1与李1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五名子女,案外人张1和于2018年1月9日因病去世。本案涉及的180272元抚恤金是依据辽人社法(2012)25号文件精神补发,该文件未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及顺序进行规定。
因该笔抚恤金系张1去世后由张1生前单位发放,即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因此不属于张宝和的遗产范围。
关于张赫是否应分得抚恤金一节,享受抚恤金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亲属,而直系亲属已经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虽然抚恤金不是遗产,但在处理上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分配,因此张赫不享有抚恤金份额。
一审法院判决:抚恤金180272元由张亚丽、张亚臣、张娜各分得36054元。
一审判决后张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张赫是否有权分得抚恤金。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抚恤金分配比例是否适当,张亚臣、张亚丽、张娜应否分得抚恤金。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抚恤金是发放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供养人的生活补助,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参照法定继承人顺序确定张宝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1、张3、张4、张5、张6为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并无不当。关于张赫主张其母亲张2先于张1去世,张赫对于张1的抚恤金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上诉意见。因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健在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及精神抚慰,故不适用有关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张赫主张其享有代位继承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如前所述,一审法院依法确定了案涉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共有的相关规定,抚恤金原则上应在共有人中等额分配。考虑到李1等五名权利人的收入状况等案件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在五名权利人间平均分配案涉抚恤金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李1等三名上诉人提出张3、张4、张5未对张1尽到赡养义务,张3、张6对李1存在殴打行为,三名被上诉人不应分得张1抚恤金的上诉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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