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养老”:83岁老父起诉63岁长子支付赡养费
分家
王某和妻子李某一直居住在位于某市郊区的王家庄36号院。凭着勤劳肯干,王某夫妇把三个孩子养大成人。王某的长子王大强于1956年出生,性格憨厚,初中毕业后进入一家毛巾厂工作,后与同学刘风登记结婚;次子王小强于1962年出生,中专毕业后进入一家单位,后与同事结婚,又赶上了单位分房,成了城里人;小女儿王金叶于1965年出生,在其20岁时嫁给邻村一男青年,两人婚后搞养殖、跑运输,日子过得也很红火。
王金叶出嫁后,36号院里就剩下了王某夫妇和王大强夫妇。1985年王大强和刘凤的儿子王贝贝出生。看着邻居家气派的新房,王大强和刘风不免心动,便和王某夫妇商量盖新房。王某夫妇欣然同意了大儿子夫妇的提议。此后,王大强、刘凤夫妇出资,拆除了36号院内的原有房屋,新建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王某夫妇和王大强一家住进了新房。
2010年冬天,李某因意外摔伤,瘫痪在床。王某趁2011年春节小儿子一家回村过年之际,召集两个儿子开会,宣布了自己的决定:王大强照顾王某、李某的日常生活;王家庄36号院的四间北房、两间东房归王大强所有,两间西房归王小强所有;王大强、王小强每月向王某、李某支付赡养费200元;老两口日后住院、请保姆的费用,由王大强、王小强各负担50%。
父亲作主分了自己盖起来的房子,王大强本是不乐意的,但想着大过年的犯不着为这事吵架,就顺着父亲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
起诉
2015年秋天,李某过世。因担心父亲睹物思人,又因西屋暖气更足,王大强询问王某是否暂时搬到西屋居住。对于王大强的提议,王某误以为儿子在变相轰自己,便和长子大吵一架,说:“院子是我的,我还没死!我就在北屋住着,哪儿也不去!”王大强挨了一顿骂,此后再也不敢提让王某换房间居住的事。然而,这件事却成了王某心里的一根刺,每逢儿媳做饭不顺口、王大强招呼朋友来家里打牌、重孙子在院子里玩耍打翻了花盆……王某都会认为是大儿子家在嫌弃自己,想把自已赶走。
2017年冬天,王某感冒发烧导致肺炎住院洽疗。看着81岁的老父亲生病受罪,王金叶忍不住在医院楼道里埋怨王大强没有照顾好父亲。刘风向王金叶抱怨道:“你还不知道咱爸那脾气?你哥说话他能听?早几年就说北屋冷,让他换个屋,他不听。这冻出毛病了怪推?你能说得动老爷子,你说去。”“嫂子,你这意思是说老爷子生病是自作自受?你们不管,我管,成了吧!”王金叶赌气地说。躺在病床上的王某迷迷糊糊地听到了楼道里的争吵,出院
时便再也不愿回36号院居住,吵着要去女儿家住。于是,王金叶将父亲接回了家。
2019年秋天,王某一纸诉状将王大强起诉到法院,称王大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求王大强按照每月145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
开庭那天,王某在次子的陪伴下走进法庭。为证明自己的诉求有据,王某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分家赡养协议、房租收据、护理协议及护理费收据。在核对证据原件时,法院发现,王某提交的房租收据、护理费收据均为连号收据,且均为手写形成。
经过询问,法院发现第一,王某提供的房租收据、护理费收据都是开庭前一天在家里集中填写的。第二,王某每月退休金4500元且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第三,长子王大强63周岁,每月退休金4300元,妻子刘风每月退休金1000元且身体不好。王贝贝收入有限,且王贝贝一年前刚被查出心脏有问题,一家人都在花钱给王贝贝治病。自王某与王金叶同住后,王贝贝便一直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定期向王金叶女儿的微信转账作为王某的生活费。第四,次子王小强工作稳定,月收入为15000元。王某虽称王小强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但王小强却自述没有主动支付过赡养费,父亲也没有向自己要过赡养费,只是逢年过节给老人封红包。第五,多年来,王某没有向女儿王金叶主张过赡养费。此外,庭审中,王大强多次表示,王某可以随时回36号院居住。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大强仍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的老人赡养规定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老年人作出了诸多保护性规定。那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又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1.假设王某与两个儿子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有效,那么,王金叶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赡养属于法定义务。
规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通常会就父母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做出诸如“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养父亲、你养母亲”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首先,此类赡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应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愿。
其次,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父母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子女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父母仍有权要求全部子女或部分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虽然分家赡养协议里约定的是两个儿子,但王金叶对王某也有赡养义务。
2.王某起诉要求王大强增加赡养费,为何会败诉?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应当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赡养需求为必要条件。以本案为例,王某虽已高龄但有养老金,养老金可以满足部分生活支出。法院即是考虑到王某的实际生活支出赡养需求以及三名子女的经济条件、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等,最终没有支持王某要求长子增加赡养费的请求。
3.如果王大强年老无力履行赡养义务,王某可以要求王大强的儿子来替父尽孝、履行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全部子女均无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以本案为例,虽然王大强也已年老,在履行赡养王某的问题上较为吃力,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在次子王小强、幺女王金叶仍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时,王某是无权要求王大强的儿子“代父尽孝”履行赡养义务的。当然,从家庭和睦的层面,王大强的儿子主动代父亲履行对祖父王某的赡养义务是值得鼓励和嘉许的。(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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