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王某与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
【案 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490号
【要 点】15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立下遗嘱,该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被告李某甲系原告孟某之长子。原告孟某次子李某A与原告王某结婚,生育一子李某乙。1991年10月21日,李某A因车祸去世。原告王某再婚后,其子李某乙随原告孟某生活。2006年8月24日李某乙留下遗书溺水自杀死亡。李某乙在遗书中注明,“当然我的全部财产归我奶奶所有”。
庭审中,原告孟某主张李某乙的遗嘱系李某乙真实意思表示,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原告孟某继承李某乙的全部遗产;即使遗嘱继承认定无效,李某乙在立遗嘱时已年满15周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具备一定的辨别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系其真实遗愿,按照法定继承也应充分考虑李某乙遗嘱中关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均认为该并非遗嘱,即使真实,因李某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李某乙所立遗嘱无效,李某乙自杀前留下遗书一份,该遗书在形式上并非遗嘱,只是遗书的最后书明“当然我的全部财产归我奶奶所有”。且李某乙书写该遗书时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上诉人主张依据李某乙遗书继承李某乙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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