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案例

公房继承中关于承租权及购买权纠纷的问题解析

日期:2019-1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房继承中关于承租权及购买权纠纷的问题解析

案件背景

张老太和老伴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和孙五。张老太和老伴一直居住在张老太单位的承租公房内,共居人还有孙四之子孙六,2010年时,老伴去世;2018年2月,张老太以自己的名义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参加了房改。2018年11月,下发房产证,登记在张老太名下,不久后张老太去世。孙六以张老太与产权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张老太去世后,孙一、孙二和孙三以母亲的名义倒签合同为由请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认为自己才是合法承租人,应由自己购买此房屋。大家认为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呢?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的呢?

争议焦点

观点一:合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倒签?无效?

观点二: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法官说法

本案最后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觉得此判决不太符合常理。但是法官给出一段话,相信大家读了之后应该会明白,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律师分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还是维持原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房屋原系新发房地产公司的自管公房,孙六以孙一等为原审被告所提出本案诉讼,实际上属于自管公房承租权及购买权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

作者:庞国强律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