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1985年,徐某娶田某为妻,婚后育有一子徐A。婚后,田某在家务农,徐某外出打工挣钱。2000年,徐某与朋友何某聊天时商议共同买一辆卡车跑运输。 2001年徐某、何某各出资35万元共同购买了一辆卡车,办起了运输业务。2005 年,因运输生意赔钱,两人停止了运输业务,并将卡车放在徐某家中。2006年,徐某因肺癌入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徐某设立了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卡车归我儿子徐A所有,其余财产由田某和徐A均分。”遗嘱写完后,徐某签署了姓,同时注明了年、月、日。徐某死后,田某和徐A料理了徐某的丧事。田某和徐A正打算接照徐某的遗嘱继承遗产,这时何某找上门来。何某认为,徐某的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是无效的。徐A和何某争吵不休,后何某将徐A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时,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由此可知,遗产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也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共有,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享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共同享有物的所有权。因此,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共有财产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处分了他人部分的无效。
本案中,徐某和何某各出资35万元购买卡车,卡车是徐某和何某的共有财产,并且是按份共有财产,各占财产的50%。徐某在遗嘱中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卡车50%的权益进行处分,而不能处分何某拥有的卡车50%的权益。遗嘱人的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徐A只能继承卡车50%的权益,何某拥有卡车50%的权益。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意见》
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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