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与遗嘱、遗赠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须受扶养人和扶养人意思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扶养人 除此之外,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有效条件、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受扶养人和扶养人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也是要式法律行为,须采用书面形式。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受扶养人和扶养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的权利都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对价的。受扶养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而扶养人负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知,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有抵触时,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未处分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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