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智慧
放弃继承看起来只是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但若处理不当,也会有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将从四个角度为大家总结放弃继承的智慧。
1、放弃继承无需经过配偶同意,但不能为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放弃继承因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
2、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放弃继承的程序:放弃继承要保证是继承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公证处公证等方式放弃继承,继承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均可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放弃继承能否反悔: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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