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破解继承已过20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甲的父母均去世至今已经二十八年了,父母的遗产十四间平房一直由甲的弟弟乙长期霸占并出租,而甲则在外地工作。甲与乙商量分割遗产不得便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继承父母十四间房屋的一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针对这种情形,应如何破解呢?方式很简单,重新起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分割十四间房屋”即可。依据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某某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99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某某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宁某锋夫妇于1929年、 1946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某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某英、宁某冰、宁某贤于1986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此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某冰之妻向某某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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