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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

日期:2017-10-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

胎儿的遗产份额属于“必留份”,就是必须留出来的,哪怕是遗嘱也要必须留出胎儿的份额,否则,也要从遗产中扣除。

依据: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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