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及律师遗嘱见证
遗嘱生效既要满足实质要件,又要满足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又称为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法上,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此应当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不可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合法包括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尤其是,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针对家中有年纪大的老人,因为种种原因,或是身体原因或是已经不能写字,但又需要对自己的财产做一些安排,若使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能确定下来,使之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了律师见证业务,由有经验的律师全程录像记载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使之在法律上产生法律效力,避免以后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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