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变成继母后手持已故丈夫的自书遗嘱争房产
案情:
赵颖与其父亲赵子成均系某单位职工,早年单位分给其二人每人一间小平房,赵颖的父母住一间,赵颖自己住一间。1992年单位的平房拆迁,按照当时单位的拆迁政策,赵颖和其父母各自可以分一套一居室。为了方便照顾父母,经全家人商议,赵颖与父母一同找到单位,申请将两个一居室换成一套两居室。单位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同意了此方案,当时赵颖也没有多想,便将两居室的承租人写在了父亲赵子成的名下。1998年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公房,赵子成用其夫妇二人的工龄购买下了该套两居室。1999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赵子成名下。2005年赵颖因孩子上学太远,故从父母家搬至婆婆家居住,每个周末其会带着孩子回去看望父母。2010年赵子成的老伴去世,赵颖怕父亲一个人太孤单,便给其请了一位保姆张子怡。一年后,赵子成突然提出要与张子怡登记结婚,考虑到父亲年迈需要人照顾,赵颖便没有太过反对。2011年底赵子成与张子怡登记结婚。2012年5月赵子成突发心脏病死亡,赵颖悲痛欲绝。刚料理完父亲的后事,赵颖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张子怡持赵子成的自书遗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居室归张子怡所有。这一消息对赵颖来说简直犹如晴天霹雳,父亲何时立的自书遗嘱,自己怎么就不知道呢?带着疑惑赵颖从法院领回了诉状及证据材料,一看公证书,赵颖彻底惊呆了,原来在张子怡与父亲登记结婚的第二天,父亲就写了这份自书遗嘱。“这套两居室里有一间是我的平房换的,怎么父亲就能一个人处分了呢?”赵颖实在想不通。
律师分析:
赵颖对于上述拆迁安置的两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本案诉争的两居室系拆迁安置所得,原来拆除的两间平房其中一间是赵颖所承租,当时赵颖的户口也在被拆除的房屋内。因此,赵颖作为被安置人口,其对安置的两居室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为了依法维护赵颖的合法权益,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确认其对诉争的两居室享有使用权。赵颖系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如果没有其一间平房的拆迁,其父母不可能分到这个两居室。赵颖对安置的两居室享有房屋使用权,该使用权系由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与被安置人拥有的其他住房等财产状况无关。
另外,虽然后来赵子成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但是此举并不能消灭赵颖对诉争房屋所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再者,购买产权并不能改变诉争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无法排除被安置人口的居住使用权。 遗嘱中赵子成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无效 。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确认效力必须明确赵子成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结合案件情况来看,本案诉争的房屋系房改成本价购买,且使用了赵子成夫妻二人的工龄;其次,购房款系赵子成支付;再次,购房行为及房产证的取得均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合上述情况,诉争房屋应属于赵子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子成无权单独处分。
另外,据赵颖反映,2010年赵颖的母亲去世之后,其与父亲并未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当时赵颖考虑父亲还在,处理此事怕再次勾起父亲的伤感,加上赵颖系独生子女,故打算等父亲百年之后再一并处理房产继承的事宜。虽然当时并未进行遗产分割,但是在赵颖母亲去世时继承便已经开始,属于其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在未分割前应由其父亲与赵颖共同共有。基于此,赵颖的父亲也是无权单独处分此套房屋的,至少其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是无效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便赵子成所立遗嘱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份自书遗嘱中赵子成处分其享有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醒 :
如果赵子成发病后张子怡故意不予救助,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赵子成系突发心脏病去世,如果当时张子怡在现场而故意不予救助,比如故意不将速效救心丸及时给赵子成服下,放任赵子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鉴于赵子成与张子怡已经登记结婚,张子怡作为赵子成的配偶,在赵子成发病时其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如果其故意不作为致使赵子成死亡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则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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