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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手印无签名遗嘱是否有效

日期:2015-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手印无签名遗嘱是否有效?

2011年6月2日,李某去世,留下一套15平方米房屋。面积虽不大,但这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房屋,将面临拆迁,价值相当可观。

李某有三个子女,在料理完老人后事后,三人协商分配该房屋。而就在同时,李某的老伴丁老太,声称有李某的遗嘱,应该遵照遗嘱执行,房屋属于她一个人。

原来,自2011年起,李某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也许知道时日无多,他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来一起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代李某书写了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丁某某妻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随后,李某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十几天后,李某安然离世。

对于这样一份遗嘱,李某的三个子女当然不满意了,于是,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有手印无签名 最终认定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李某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从遗书的内容看,李某将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加之有见证人的证言加以辅证,可以得出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子女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予以改判。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而李某并没有在遗书上签名,仅仅是捺印,因此,该份遗嘱是否因缺乏法定形式条件而无效。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因遗嘱人李某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三子女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李某生前所尽义务等因素后,最终确定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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