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我和我老婆目前面临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该房屋系4年前我们夫妻俩用家庭积蓄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儿子今年12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请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您儿子的名下,而他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您儿子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你们夫妻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您儿子,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孩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